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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赔偿有保障,和解更有效,当事人更安心
时间:2022-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11月,金某因琐事与梁某发生争执,造成梁某轻伤二级。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但梁某主张要求支付30万赔偿金才能谅解。金某认为赔偿金额不合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谅解陷入僵局。

因被害人主张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信任等原因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情况是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瓶颈”、恢复性司法办案中的难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难、落实难。对这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如果简单的批捕、起诉和判决,不但浪费司法资源,更容易激化矛盾,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今年,沙河口区检察院按照上级院的工作部署,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酌情从轻处理的制度。

在此案中,被害人梁某主张的赔偿金额不仅超过了本人就医、误工等项损失,也超出了金某实际赔偿能力。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环节,承办检察官了解了相关情况,认为应当兼顾被害人的权利和金某的赔偿意愿,尽量促成双方和解,化解双方矛盾,建议参照同期同类案件法院民事赔偿判决金额,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通过详细解释内容,金某主动申请适用该制度,并先行缴存赔偿保证金10万元。

 

 

按照“一听、二告、三说理”的工作流程,检察官再次向梁某释法说理,梁某在了解到赔偿保证金对被害人的保障作用且金某主动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态度后,打消了“如果不高额要价就得不到赔偿”的顾虑,主动要求将赔偿金从30万元降至15万元,问题的解决和双方的和解出现了转机。通过检察官的多轮沟通调解,梁某与金某最终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梁某获得15万元赔偿。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本案情节及社会危险性,依法对金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鉴于金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经公开听证、检委会讨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双方对本案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大连地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点单位,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联合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大连市法原公证处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目前,依托这项制度共办理此类案件3件,并分别作出不捕、不诉决定。

 

初心就是力量,使命就是方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案见效、以效建制,努力做好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的后半篇文章,逐步探索适用于侵财类和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刑事案件,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修复破损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引导形成诚实守信良善的社会风气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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