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的温馨提示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指示和要求,严格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确保检察机关内外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正月初九),2月3日(星期一)上班。疫情防控期结束期限根据上级通知而定。
2.疫情防控期间,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沙河口微检察”微信公众号最新信息,优先使用电话、网络、邮递等方式进行工作联系,了解案情进展,尽量减少出行。
3.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律师如需办理提供证据材料、递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可以通过邮递形式将材料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并注明准确的寄件人和联系方式。律师如确需阅卷的,请提前致电联系案管中心进行预约。
4.疫情防控期间,非本院工作人员到院办理事务的,请提前电话预约,并配合告知本人及家人是否受到疫情影响、近期旅游出行情况及隔离检查经历等情况,请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配合来访登记、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在37.2°以下,方可进入机关大楼。沙河口检察院将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如后续有变化,将及时通知。
5.请相关诉讼参与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检察官。
6.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大连市有关防控安排,沙河口检察院信访接待场所从即日起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倡导群众通过网络、电话、书信等方式反映诉求。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沙河口检察院将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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