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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研究
时间:2024-0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的限缩解释研究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科员 蔡甜恬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单一中心的传统网络犯罪的参与,从法律规范上来说,已经转变为多个中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参与。帮信罪这一罪名的设立明确了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定罪处罚的标准。本文从帮信罪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入手,借鉴正犯立场的观点,结合实际案例,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的限制性适用。在帮信罪的认定中分析理解其构成要件,实现对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限缩适用。

关键字帮信罪 网略犯罪 构成要件 限缩解释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有其特殊性,帮信罪中帮助行为是对同类犯罪的帮助行为,网络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网络犯罪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纯正的网络犯罪是指只能由网络构成的犯罪,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这类罪名不多,不纯正的网络犯罪是指犯罪既可以利用网络构成,也可以在非网络的环境下构成,例如网络盗窃,还有目前在帮信罪中占比较大的网络诈骗,这就是利用网络所实施的传统犯罪,帮信罪就是纯正的网络犯罪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这一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而不是某一个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在帮信罪设立前,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会以几种、十几种甚至几十种犯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在帮信罪设立后就把以往分散在各个罪名中帮助行为集中到帮信罪一个罪名中,在这种情况下,帮信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是有必然性的,所以对于2020年后帮信罪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要有客观的看法。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帮信罪规定更明确,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把握有更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帮信罪的认定标准,帮信罪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是符合一般规律的,因此帮信罪这种通过立法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模式是值得肯定的。对于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一定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对帮信罪的定罪一定要回归到帮信罪的构成要件,要以刑法规定的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定罪依据,对帮信罪的司法适用,不能突破法律规定。

一、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的标准

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应当综合判断,重点审查行为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帮信罪中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不论是提供了网络服务器接入、资金结算、软件支持等网络技术帮助,行为人都应是明知其在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不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仅仅是利用已掌握的网络技术知识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是不能造成法益侵害的,单纯的帮助行为是不能作为犯罪论处的,帮助行为只是参与到主犯的犯罪行为中,帮助了网络犯罪的犯罪进程,这些网络技术也不能是与网络犯罪者达成共谋,这种情况就不能仅考虑为帮助行为了,可以以共犯评价,按主犯的犯罪行为定罪,因此在帮信罪中“明知”是该罪必备的要件。

帮信罪中的“明知”应当严格按照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规定及学理上有关明知的类型划分加以认定,帮信罪中的“明知”可以分为确切知道、应当知道、知道可能,不能轻易的降低“明知”的标准。在帮信罪的认定中,尤其是在帮信罪的判决中,“明知”作为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中是非常重要的,对其应有详细的说理,对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加以说理,明确“明知”的认定,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说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能看出,对“明知”的反证案件数量也是较少的,关于“明知”的规定方式是允许反证的,既然是推定明知,当然是允许反证的,只要能够举出足以证明同推定“明知”相反的证据而且推翻原有证据,可以予以反正,比如法律规定出售五张以上的电话卡就推定明知,但如果行为人能举出相反的证据,能证明确实事出有因应当予以承认这样的反证是有效的。

二、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

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和网络犯罪的新型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新型的犯罪模式使刑法面临一些挑战,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相对于传统犯罪的帮助行为而言,出现了三种趋势。第一,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表现为一对多的形式,传统的帮助一般都是一对一的帮助,帮助犯与正犯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在传统的犯罪中,帮助犯与正犯之间表现为从属性,而在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中一对一的模式被一堆多的模式所取代,帮助行为呈现出独立性,与正犯的从属性程度越来越松弛;第二,网络犯罪的帮助从一般的帮助性质发展为中立的帮助性质,在网络犯罪中尤其是提供技术支持的帮助,这种帮助行为具有业务性和专业性,帮助行为对于网络犯罪的结果所发挥的作用也大为增加,同时网络犯罪的特性决定网络犯罪的实现多数是需要依靠能够提供网络技术的帮助者,甚至是整个网络犯罪链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第三,传统的犯罪中,帮助者大多是个人,呈现出个体化的特征,在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往往是以团体的形式出现的,形成网络犯罪的黑灰产业,使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发展为产业化的趋势。介于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具有一对多、产业化、独立性强等特性,对于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的打击难度就大幅增加,与传统犯罪中的帮助行为相比,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的证明难度大,从证据采信、事实证明、刑事管辖等角度比较,传统犯罪都较为简单。在网络犯罪的环境下,无论是犯罪行为的时间还是空间上都独立于正犯行为,无形之中提高了控方的证明难度。

(一)帮助行为不能超出法律明文规定

对于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有学者认为其是中立的帮助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是非中立的帮助行为,还有学者认为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既有中立的帮助行为又有非中立的帮助行为,本文认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技术支持和广告推广更偏向于中立的帮助行为,资金结算大多是非中立的帮助行为,帮信罪的案件大量增加,其中技术支持和广告推广这类案件数量是极少的,资金结算的帮信罪案件中占比很大,当然资金结算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中立的帮助,比如金融机构在正常的业务中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这可能成立了中立的帮助,大部分还是非中立的帮助。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是不罚的,如果不通过设立帮信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该行为可能不被定罪,因此在司法适用中应该关注处罚范围,避免在帮信罪设立后,将在其它犯罪中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以帮信罪定罪处罚,并不是说中立的帮助行为就一定不被定罪处罚,如果将帮助行为认定为中立的帮助行为,对帮助行为中“明知”的认定应更详细、更慎重,需要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共谋等更高的要求,对这种帮助行为的处罚门槛要更高一些。不能将中立的帮助行为及所有对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都以帮信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信罪实际上列举了三种情形,虽然有“等”帮助,但是在司法适用中对“等”外的行为的解释应该更严格,要对帮信罪进行理论限缩。

(二)重视案件事实审查

认定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判断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网络帮助行为与不法行为造成的侵害之间不是直接的关系,两者之间需要有主犯的犯罪行为,换言之,只有主犯的犯罪行为介入,帮助犯的行为才能造成法益侵害。帮助犯的介入会使主犯的犯罪行为更容易实现或者加重犯罪的危害程度,但是不能否认为网络犯罪提供计算机技术支持是一种具有帮助属性的行为。如犯罪嫌疑人甲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希望行为人乙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使其用于开设赌场的网站可以被网络用户搜索到并可以在此网站完成赌博行为,行为人乙的主要行为就是维护网站的正常使用,并且能逃避杀毒软件的检测,使网络用户可以搜索到网络赌场并在网络上实施赌博活动,帮助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甲更有效的实施犯罪行为。在这个犯罪过程中,甲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将网站放置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在其网站上完成赌博活动,犯罪嫌疑人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为其网络赌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行为人乙对开设赌场这个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使犯罪嫌疑人甲的犯罪结果更容易实现,造成更大的损害结果,可以说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乙的帮助行为在物理上推动了犯罪的进程。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甲开设赌场的行为,单纯是行为人乙维护网站的行为,是无法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的,即使行为人乙使用计算机技术躲避了杀毒软件,这一行为也没有适用刑法处罚的必要,我们不能认为网站的技术维护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环节,更不能认为是犯罪的独立实施行为,因为提供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等支持是不能单独侵害法益的,不具有被刑罚处罚的必要。

(三)认定帮助行为的性质应主客观相一致

将帮助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评价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有其必要性的,网络犯罪的发生环境大多存在跨区域的属性,整个网络犯罪是一个整体,在这个犯罪的内部是由多个链条组成的,各个犯罪行为之间既是相互配合的,又是相互独立的,很容易将提供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部分提炼出来,这个帮助行为在网络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不稳定,存在帮助行为发挥了很大作用,权衡帮助行为在案件中作用,对帮助行为适用刑法加以评价处罚有其现实性和紧迫性,这时候又存在主犯暂时没有被查处,或者因为多层犯罪层级,各层级之间的犯意联络不易查明等,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有效的打击犯罪,防止帮助行为人继续提供网络帮助滋生更多网络犯罪,对帮助犯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已经迫在眉睫。行为人实施的网站技术支持是一种典型的网络帮助行为,其行为不能直接导致网络犯罪如赌博活动的完成,即无论行为人的网络技术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即使行为人利用网络知识避开了所有杀毒软件,保证了网站的所有使用要求,帮助行为只能达到用户可以正常使用该网站的效果,没有开设赌场这一犯罪行为的介入,网络犯罪行为人没有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用于赌博的的网络场所,用户是无法在网站上找到用于这个赌博的网站,网络帮助行为不能直接侵害正常的社会秩序管理,不会侵害到刑罚保护的法益。提供网络帮助的行为人为他人的网站提供网络技术维护,即使提供帮助的行为人有希望犯罪的意图,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帮助他人维护非法网站,将赌博网站提供给赌民进行赌博活动,但是他人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帮助行为也不能和正犯行为叠加以达到犯罪的效果,不论网络用户是否使用网站,都不能达到犯罪的目的,也就不能侵害法益,既然没有侵害刑法保护的对象,也就不需要将乙的帮助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乙的帮助行为就不能定义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三、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量要素

在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断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从罪量的角度对帮信罪限缩适用。在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对帮信罪的司法解释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都对被帮助对象未到案、未裁判等情况进行了解释,这就从侧面反映帮信罪是无法完全脱离被帮助对象的行为独立评价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说明帮信罪的行为人首先要明知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关于“明知”的要求我们在上文中已分析,该条解释列举了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如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被帮助对象的数量需达到三个以上,根据这个规定,在案件中我们要对被实施帮助行为的行为人进行评价,认定其是否符合该规定、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就必定将案情向上追溯,从第二项到第四项是从相关犯罪的数额对情节严重进行规定的,如果被帮助对象不能查明、证实达到了犯罪程度,帮助行为中的相关数额达到了第二项到第四项规定数额的五倍以上就认定为帮信罪,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一个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帮信罪可以从两条侦查思路查处打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不需要达到五倍以上需要在被帮助对象已查证达到犯罪程度的前提下,如果确实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的情况,以第二项为例,网络犯罪的帮助者支付结算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帮信罪。司法解释规定相关数额达到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帮信罪,规定所展示出的是积量就可以够罪,相关犯罪数额大就可以不考虑被帮助对象的犯罪程度,包括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它严重情形,都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的帮信罪的入罪较为容易;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就可以了,是否到案、是否依法裁判等原因导致被帮助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帮信罪的认定,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司法程序层面上对帮信罪的认定作了变通,对帮信罪的入罪也呈现出扩张的效果。司法解释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认定一个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需要的明确条件,但由于对被帮助对象的行为不确定性,导致对帮信罪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认定犯罪行为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的前提下,要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对犯罪行为对法益的的侵害程度,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一个案件中存在多名网络帮助犯,根据每名犯罪嫌疑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对其定罪处罚,保证罪刑相适应。2021年薛文涛、吴杰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作出一审判决,薛文涛、吴杰、许海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许海斌等人将银行卡出售给薛文涛,薛文涛将收购的银行卡出售给吴杰,吴杰再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涉案的三十一张银行卡被查处,经核查,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帮信罪罪名成立,在本案中三名犯罪嫌人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明知提供银行卡是被用于犯罪,为了获得利益将多张银行卡提供给网络犯罪者,许海斌将银行卡给薛文涛,薛文涛将银行卡给吴杰,不论经几人手,薛文涛、吴杰和许海斌都知道银行卡是被用于网络犯罪的,三人对于帮助网络犯罪具有共同的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认定三名被告系共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与刑法总则中的共犯规定并不相冲突,共同犯罪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帮信罪的审判中,帮助网络犯罪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帮助网络犯罪行为人与网络犯罪行为人各自独立构成犯罪,在司法审判中,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另案处理,对帮助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单独审判,多人实施帮信罪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嫌疑人起到的犯罪作用可能不同,实现罪行相适应的法律效果,对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认定为从犯,从犯根据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帮信罪的处罚更加具体,细化了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处罚规定,而不是粗略的均以帮助犯处罚,如果不设立帮信罪,对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只能根据刑法总则,以网络犯罪的共犯、帮助犯定罪,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罚相比独立设立罪名较粗略,介于打击网络犯罪的紧迫性和现实性,对帮助网络犯罪行为查处、处罚的重视是有意义、有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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