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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研究
时间:2024-02-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研究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郑媛媛


摘 要: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俗称“打假官司”,通常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和证据,使得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和执行,这不仅体现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行为,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司法实践中发现,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案件占据大多数。在办案过程中,虚假诉讼监督中存在着调查核实权不力、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难度大等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民事检察人员队伍专业素养、强化民事案件调查核实权、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来逐步完善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模式。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民间借贷

间借作为虚假诉讼案件的高发地带,往往具有隐蔽性等特点,在当前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顺势而为,加强对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虚假诉讼通常是指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多种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第115、1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虚假诉讼主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多针对于合谋型虚假诉讼类型。而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多以看似合法的“外衣”捏造事实,采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多种手段,以此来欺骗法官,使得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和执行。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案件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者存在关联关系

恶意串通类型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为了对方能更好配合自己虚构事实,往往会选择和自己关系近的人作为被告,双方在庭审上通常的表现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因此这类案件很容易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当事人之间在庭审中没有对抗性或对抗性较小,通常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均表示认可,则对于案件是否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应产生合理怀疑。

(二)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款项,主要审查的点在于出借人是否真实出借款项,尤其是涉及到大额的以现金形式的借款,更要考虑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则对出借人是否真实将款项借给被告持有合理怀疑。当然也需要考虑出借人是否先从亲戚朋友处借款再将款项出借的情况,这一点需要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曾经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大量参加民间借贷诉讼,多发生于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原告的案件中,比如在审查中往往会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以收取“信息费、咨询费、服务费”的名义,实则违规提前收取高额利息,也就是“砍头息”,但是在起诉阶段仍然以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起诉,并未扣除提前收取的高额利息。经过调查发现,提供所谓的“信息费、咨询费、服务费”的公司实际受益人也是出借人。

(四)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起诉阶段提交的证据中债权凭证是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凭证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债权凭证,则案件会给法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象,但是,在有的虚假诉讼的些案件中提交的债权凭证是伪造的,比如伪造虚假的借条,或者采用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虚假的借款银行流水,以此虚构事实,对此,需要仔细审查所提交的证据,如果发现提交的债权凭证有伪造的可能性,对于借款的真实性应当产生合理的怀疑。

(五)出借人主张的事实理由往往不符合常理

通过分析相关案件中涉及的款项来源、借款用途、交易细节等,针对关键细节进行仔细审查,往往会发现存在不符合常理的地方,比如出借人主张借款是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的,但是却没有提供相关的取款凭证;或者借款的用途存在不合理之处。对此应当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核实权缺乏保障

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通常具有隐蔽性、多样性等特点,这对于检察机关甄别虚假诉讼案件增加了不小的难度。《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调查核实权,但是这一规定较为笼统,在调查银行流水、工商登记等案件相关的信息时,在出具手续和工作证之后对方单位尚能配合,但是对于询问笔录这类的证人证言获取难度就相对较大,比如在案件办理中需要询问有关人员,很多情况下对方拒不配合,对于询问的内容以“时间过去太长了,记不清当时的情况”等理由拒绝回答。遇到当事人或知情人拒绝回答、躲避调查或避重就轻的情况,检察人员除了说服教育,并没有其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1]。因此检察机关的调查过程能够顺利进行下去,更多的是以调查人的积极配合为前提,自行调查仍然存在阻力。

(二)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成本较低

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认定的主要证据是借条和银行流水等,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而对于借条等证据的形成往往也比较容易,能够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来合谋串通,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比如,对于伪造借条这一证据,可以通过后续补签的方式形成,如果借条形成的时间比较长,文字鉴定也很难鉴定出借条的形成时间;而对于银行流水,在银行汇款交易完成后,采用将该笔款项再返回出借人的方式制造虚假的银行转账流水,形成闭环转账、循环转账,在借贷形式上看起来更加的完备,也更加不容易察觉,虚假的民间借贷事实查明难度较高。再加上如果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在庭审上的冲突和对抗较少,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借款的数额、时间、方式、用途等都认可,结果往往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三)民事检察队伍结构仍需优化

目前从事民事检察的人员往往还需要从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量相对较大,且人员数量偏少,人员结构存在不合理之处。而且,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因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与侦查工作高度相似,兼具民事法律知识和侦查背景的人员相对短缺[2]。因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在调查取证环节,比如调取银行流水和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人力资源偏少的背景下,对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有效监督成果形成了制约。

(四)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难度大

由于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非对抗性等特点,因此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很难被发现,近年来虚假诉讼的案件处于碎片化监督的困境。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很多群众对于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监督的职能并不了解,因此依靠当事人主动来申请监督的案件占比并不高,而除了依当事人申请的案件外,虚假诉讼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来源是依职权启动监督的,如有部分的案件是从裁判文书网上筛查进而发现的。

三、检察机关加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力度的方法

(一)强化民事案件调查核实权

调查核实权作为办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仍然存在着调查核实权力度不够等问题,这对于相关案件的办理进度和办理成效都造成了较大的限制。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仅审查法院卷宗,很难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因此调查核实能力的提升是必不可少的:

1.成立虚假诉讼办案组

由于虚假诉讼调查取证工作量大,故需要有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的投入,这就需要发挥团队的力量。吸纳优秀的办案人员组成一支专业化团队,在办案组的成员内部可以有具体的分工,比如一部分负外围责调查取证、一部分负责作询问笔录、其余的负责案件的指导,从而达到高质效的办案效果。同时,可以定期召开小组会议,针对近期办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汇报,参与讨论,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提升办理相关案件的能力。

2.提升办案人员的调查核实能力

在审查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银行流水、借款用途、借款时间、款项来源等多方面综合细致地审查,分析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联,找准案件突破口。要对于客观证据的收集,也要掌握“先外后内”的原则,先进行外围取证,比如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等客观证据,再进行详细的审查筛选,找出与案件事实不符之处,可以再根据查到的疑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询问,这样询问过程会更加顺利。在进行询问工作中,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对于和案件关联关系不大的当事人先行询问,掌握询问的技巧,强化言辞证据的收集。

3.依托多元化的办案协同新模式

在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的背景下,应当充分运用好大数据突破虚假诉讼发现难、监督与查办难的问题。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的数据障碍,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畅通部门之间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的渠道;二是加强法检之间的协作与信息互通,由于法院的调解书在裁判文书网上无法查询,因此这一渠道获取的数据不完整,应搭建法检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充分挖掘优质案件线索。同时,也要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发现案件的突破点,比如文字检验、技术测谎等手段,能够查明案件证据的真伪,从而找到虚假诉讼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4.注重司法审计的作用

对于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案件,虽然隐蔽性高、查办难度大,但是总会存在着蛛丝马迹,因此要充分发挥司法审计在调查取证中的作用。一是在这类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很多家的银行流水,此时对于银行流水的查询,需要运用司法审计的专业知识对于大量的流水数据进行筛查,仔细查找其中是否存在虚假转账的线索,比如循环转账,从而发现资金流转的真实目的,二是对于案件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需要通过调取工商档案、户籍等信息,核实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员之间的关联关系,总结相关规律,筛查出其中存在的疑点。因此,民事检察部门可以加强与财务审计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司法审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快速、准确对案涉主体的资金往来进行梳理和总结,协助分析案情进一步夯实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基础[3]

(二)拓宽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渠道

1.加强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监督的宣传

主动深入群众,拓宽外部线索来源,在线下可以依托网格员,检察官进社区等方式,采用发放宣传手册、办展板、召开宣传会等方式宣传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监督的工作,同时在线下,可以采用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头条等官方媒体账号发布有关虚假诉讼案件的特征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知识的普法小课堂,扩大影响力,引导群众以案为鉴,提高防范和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开通虚假诉讼线索举报平台,鼓励群众踊跃提供案件线索,对线索逐一排查,对成案的线索进行跟踪。

2.善于利用专业信息工具

根据案件线索排查的需要,应充分利用好各类信息工具资源,比如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法信等平台查询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信息基础的线索,通过搜索关键词等条件筛选,锁定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同时,还要利用好企查查等企业信息查询工具,这类工具可以查询到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自身关联的司法案例、自身存在的风险等多种信息,这对于查清各个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为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打开突破口。

3.建立内外部联动机制

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其他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线索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发挥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优势互补的作用,畅通内部线索的移送渠道,进而形成一套完善的线索移送和共享的联动机制;二是举一反三,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在已经查明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分析在个案中可能存在类案的情况;三是建立完善的外部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等加强配合、凝聚共识。对于接收的案件线索及时审查研判,深入挖掘虚假诉讼线索。

近年来,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中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占比数量不断增长,虚假诉讼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而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案件占比较高。民间借贷中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惯于采用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权对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开展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中应全流程积极发挥主动能动性,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实效性,牢牢把握住法律监督工作的使命任务,依法能动履职,提升监督质效,通过依法、精准、及时的监督理念,切实维护好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齐红,肖静,刘丹丹、洪欢: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A].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理论与实践——第十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昆明: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371

[2]冯庆俊,滕艳军: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实证分析《中国检察官》[J],2021(11):47

[3]田向弘,王志斌,姚梅娟:名不符实型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官》[J],2022(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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